惠来县惠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建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坚决遏制涉土违法建设行为,切实保护镇域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关于严肃控停拆除在建违法建设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耕地建房。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文件要求,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实行“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对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发现一宗,坚决拆除一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非法乱占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列入管控单元“清拆围”范围、侵占公共场所用地、涉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领域正在建设的,将坚决予以拆除,恢复原状。
四、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管理,全镇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未按规定办理完善手续的,均视同违法建设,所有在建的违法建设都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建设,顶风违纪违法、继续抢建的,将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拆除等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村分配的“厝地”建设6层以上且高度27米以上的自住房屋,将坚决予以拆除至6层或高度27米以下。
六、村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严格建设审批程序。对涉及有争议的宅基地及其它用地,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进行建设,违者以违法建设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七、在依法控停在建违法建设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惠来县惠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5日